办事指南

迁移登记(本人或户主申报)

发布日期:2023-07-18  11:07:44 来源:户政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迁入城镇

1、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在本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投靠本市直系亲属的居民。

3、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住证或户口迁移证件;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宅基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

(3)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包括录用聘用合同(证明)、缴纳居民城镇养老保险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结婚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法定证件和公证书、亲子鉴定等司法文书以及记载并能够准确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

4、办理流程:

(1)省内迁入:①提交申报材料;②在人口信息系统办理迁入;③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报人签字确认;④打印居民户口簿交申报人。

(2)省外迁入:①提交申报材料,打印准迁证;②到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业务,打印户口迁移证;③携带准迁证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业务;④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报人签字确认;⑤打印居民户口簿交申报人。

注:居民可以申请“跨省通办”进行迁移登记

5、办理时限:

(1)省内迁入:当场办结;

(2)省外迁入:1、线下40日内,跨省通办5个工作日内

6、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7、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8、联系电话(打开链接)

(二)迁往省外

1、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迁入地公安机关已核发准迁证的。

3、所需材料:①准迁证;②居民户口簿。

4、办理流程:①提交申报材料;②在人口信息系统办理迁出,打印迁移证;③收缴居民户口簿迁出人页。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7、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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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中专学生升学迁出

1、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因升学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的。

3、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1)迁往省外:①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页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并打印迁移证,收缴户口簿;②凭户口迁移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入。

(2)迁往省内:凭户口页、录取通知书直接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入。

4、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6、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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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中专学生升学迁入

1、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因升学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

3、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1)省内迁入:将录取通知书、户口页交由学校统一办理。

(2)省外迁入:①到迁出地派出所凭户口页、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证;②凭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4、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6、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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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届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出

1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因毕业迁移户口的。

3、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1)迁出至省内: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2)迁出至省外:①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由学校统一办理核发户口迁移证;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②未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拟迁往省外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毕业证、就业协议或人才代理协议等办理户口迁出。

4、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6、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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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届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入

1、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因毕业迁移户口的。

3、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1)省内迁入:凭户口页、毕业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申请书或门牌证及复印件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迁回乡村原籍的需有原户户口注销记录、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2)省外迁入:①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②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申请书或门牌证及复印件(迁回乡村原籍的需有原户户口注销记录、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4、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6、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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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乡村之间户口迁入

1、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乡村之间符合夫妻投靠、离婚回原籍、固定住所条件的。

3、所需材料:

(1)夫妻投靠:①结婚证;②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③本人书面申请书;④户主同意落户申请书;⑤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2)离婚回原籍:①离婚证;②双方居民户口簿;③本人书面申请书;④户主同意落户申请书;⑤亲属关系证明;⑥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3)有固定住所:①本人不动产登记证或宅基证;②居民户口簿;③本人书面申请书;④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符合以上情形的,若有子女随迁,需提供出生证明;投靠继父母的需提供出生证明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4、办理流程:

(1)省内迁入:提交申报材料;在人口信息系统办理迁入;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报人签字确认;打印居民户口簿交申报人。

(2)省外迁入:①提交申报材料,打印户口准迁证;②到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业务,打印户口迁移证;③携带户口准迁证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业务;④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报人签字确认;⑤打印居民户口簿交申报人。

5、办理时限:

(1)迁入省内:当场办结;

(2)迁入省外:40日。

6、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7、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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